怎么预防校园贷(怎么预防校园贷的发生)
今天一刷微博,小编也是震惊了!
山东一女孩因被诈骗近万元而猝死。
这个女孩儿刚被南京一所大学录取,
就结束了生命。
大家常说大学要防火防盗防传销,
其实最应该防的还是校园骗局。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看
各种防骗小tip吧~
误入骗子搭建的免费wifi
1秒破解银行密码
卡上6w变500!
网恋被骗近200万
事后才知女友竟是男人
网友一张照片把”毒”送来
黑了摄像头
知道你的聊天记录
监视你的一举一动!
……
2016年以来,校园贷可谓是吸足了人们的眼球:从河北大学生无力偿贷跳楼身亡,到女大学生为淘宝创业“裸条贷”后无力还款被迫援交……
校园贷的种种乱象,让人忧心:多少爹妈苦心培养的大学生不会就这样被校园贷的乱象给“残害”了吧?
在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召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一位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发问,表达了这个问题的关切:《办法》对于校园贷这方面有没有一些约束的或者规范的地方?
以下是网贷处处长许晓征的回应:
就像大家说的,校园“网贷”业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因为实际上它涉及到大学生这样一个比较特殊的敏感群体,尤其从去年以来,爆发了很多极端的事件,应该说带来了特别不好的社会的影响。
1、曾下发加强风险防范方面的校园“网贷”的风险提示
银监会作为“网贷”业务中央层面的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校园贷问题。前期我们和教育部相关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下发了一个叫做加强风险防范方面的校园“网贷”的风险提示,一方面对不良平台进行了规范,同时加强了对整个大学生体系的教育引导工作。
2、《办法》增加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要求 禁止平台过度宣传
同时刚才我们记者也提到,《办法》对于校园“网贷”规范的具体内容。因为《办法》应该说是对整个行业规范经营的基本规则,对于某个具体的问题不会具体的提到这个问题,但是对于这个行业乱象或者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在《办法》是有涉及有规范的。
针对校园“网贷”,有个问题就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问题,我们在《办法》修改过程中也 特别增加了对于借款人要具备与还款能力相匹配的要求,包括对于投资者教育的问题我们有提及。
校园“网贷”很多是过度的宣传、虚假宣传引诱大学生进行过度的消费,于是, 在我们的负面清单中也特别增加了过度宣传方面一些要求,作为我们一个禁止性的条款。
3、校园贷乱象,大多是线下放贷捣的鬼
第三方面,校园“网贷”业务我们确实是比较新的提法,我们前期进行了初步的摸底调查。从我们摸底的情况看,感觉实际上它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并不是单纯的P2P平台在做校园“网贷”,还有很多性质的平台,包括分期平台,还有传统的电商平台都在做,包括 涉及到比较多乱象的这部分,实际上是在网上打着P2P的名义宣传,却在线下利用自有资金做一些直接向大学生提供奢消服务的商品,这就会带来我们在网上看到的这些,包括暴力催收、高利贷陷井,以及过度宣传的情况。
所以,我们针对这个校园“网贷”的现状,总体来说也是和教育部那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校园“网贷”实际上面对的群体和他解决的需求,还是大学生的一种个人消费,包括消费一些手机,还有过度消费,奢侈品这些,并不是大学生一种理性、合理的消费需求。
4、整治校园贷:对平台“停、移、整”,对学生“教、引”
所以,整体上来说我们叫做五字方针“停、移、整、教、引”。
(1)对平台
具体来说, “停”也是一个分类处置想法和思路,对于这些涉及到像暴力催收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还是要 暂停这种校园“网贷”的新业务。
“整”是对于现存的这些校园“网贷”业务要进行整改 ,包括增加对借款人资格的认定,包括增加第二还款来源,落实一些相对的风险防控的措施。
“移”也是涉及到违法违规的行为,也要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移交相应部门。
(2)对大学生
“教、引”,就是加强教育引导,增加学生合理的消费观的培育和引导,来规范整个校园“网贷”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银监会对校园“网贷”的考虑。
《办法》规定的要做、禁止做的事项清单
对校园贷乱象的整治,当然只是《办法》的一个受关注的侧面。更重要的、和咱们投资者、借款人息息相关的内容还有这个:网贷行业重要参与者要做、禁止做的事项清单。大家要牢记哦!
1
网贷平台
这13件事儿禁止做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即 禁止线下销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出借人(投资者)
这5件事要做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 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 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借款人
这6件事要做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这5件事禁止做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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